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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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七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是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一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
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购进扣税法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P133-134,取得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8种基本情况(2与9基本相同):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提示】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包括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P13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归纳】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三)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解释】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具体规定如下表: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只能抵税,不能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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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