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期限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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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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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