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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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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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三节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增值税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184-185
【相关链接】注意辨析视同自产与视同出口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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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