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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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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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费税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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