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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增值税计税方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2-11 10:30:27

税务师备考学习遇到困难应勇往直前,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克服困难就意味着离成功不远了。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今天的预习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2、一般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解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代扣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税务师

【提示】三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正向列举)

【解释1】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一瓶茅台价款788元,优质费100元

【解释2】价外费用的判定

①发生在购销环节的,不在这个环节的,即使同名,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例如运费、手续费。

②向购买方收取,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与价款。

③按含税价还原。

2.销售额中不包括(反向列举)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正在持续更新,在学习的同时还应多做一些习题,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强化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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