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正文

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对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2-13 09:56:18

税务师备考学习,应提前准备齐全的学习资料,再根据科目特点和自身优劣势进行搭配使用。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今天的预习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

1.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价税务不认可);

2.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没有价格)。


销售额确定方法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有售价,但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或者=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1】“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2】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顺序、组价)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计算该项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及解析】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参考数据:组价=450×380×(1+10%)=188100(元)

450×380=171000(元)

【解释1】营改增的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解释2】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正在持续更新,对于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及时通过辅助手段进行学习,如课程视频、讲义资料等。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