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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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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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
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逾期未退还的一律缴纳增值税;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缴纳增值税。
二、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
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实行先征后退。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70%、55%,每5年调整。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四、黄金、铂金、钻石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免税的黄金范围: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税及征收管理
六、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的总分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邮政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航空或铁路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航空或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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