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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资源税减征、免征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晓宇2018-06-08 09: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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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征、免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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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 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减征、免征规定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1.意外和自然灾害的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4)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5)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6)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3.煤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提示】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况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4.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预计未来的几个月天气较热,考生们要注意防暑,同时不断调整心态也十分重要。点击查看更多税法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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