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减免税优惠(1)
2018年税务师补报名入口将于7月25日开通,未完成报名程序的考生不要错过这次补报名的时间哦!东奥小编今天准备了《税法一》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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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减免税规定
申报纳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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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特殊减免税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扣除:
原取得方式 | 扣除金额 |
出让或转让 | 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 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
不能提供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
7.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申报纳税程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一知识点虽相对其他科目的知识点略显简单,但是备考时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