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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法一》高频考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丛瑞2018-08-03 10:07:30

没有一劳永逸的开始,也没有无法拯救的结束。2018税务师补报名即将结束,还没有进行报名的小伙伴要抓紧时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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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的退还

(二)关税补征和追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八章 关税

【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一)关税的退还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二)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章小结

本章具有战略地位,内容繁杂,考试重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税税率的运用;

(2)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算;

(3)关税的减免税规定;

(4)关税征收管理。

距离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到来已经不足百天,时间就是现在最要紧的事。把握好机会,别让时间白白溜走,坚持到最后,你就是最后的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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