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法一》高频考点:视同销售
距离税务师考试还剩86天的时间,抓紧好一切时间,为考试拼搏一下吧。今天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增值税的知识点,快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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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货物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8+1项)
1.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交付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析】委托代销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委托方 |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受托方 | ②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同机构、不同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总结】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 自产及委托 | 外购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 不抵进项(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
投、分、赠 |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视同销售计税。
但以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双公例外原则)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命运的好坏由自己去创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税法一的知识点内容,请关注东奥税务师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