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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法一》高频考点:视同销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丛瑞2018-08-16 13:01:18

距离税务师考试还剩86天的时间,抓紧好一切时间,为考试拼搏一下吧。今天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增值税的知识点,快来看一下吧。

【内容导航】

1.视同销售货物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8+1项)

1.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交付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析】委托代销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方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受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同机构、不同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总结】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自产及委托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不抵进项(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投、分、赠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视同销售计税。

但以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双公例外原则)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命运的好坏由自己去创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税法一的知识点内容,请关注东奥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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