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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法一》高频考点:发生期进项税额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丛瑞2018-08-29 10:27:11

距离税务师考试还剩下73天的时间,考生们一定要珍惜好时间,全心全意去备考。今天为大家准备了《税法一》增值税的知识点,快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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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发生期进项税额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发生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①原税法:能确定原进项税额的,按原来抵的进项税额转出。

②成本法: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公式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简易计税收入/全部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1)适用税率

同销售税率(17%或13%/11%),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人生就像长跑,在长跑过程中,跑的时间越长,身体就会越难受,只有坚持不懈,才能跑完这漫长的路到达终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税法一的知识点内容,请关注东奥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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