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法一》高频考点:资源税考情分析
税务师备考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目前正是强化阶段备考期间,考生要熟练掌握知识点,强化理解运用能力,能够将重点知识及基础知识活学活用,而不是只掌握知识点表面。在此阶段,考生主要任务是深入知识点,完全掌握,小编在这里准备了高频考点供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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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考情分析
资源税考情分析
本章是次重点章,但近两年考核较多,分值一般在13分左右,各类题型均可能涉及,难点在和增值税结合的大题。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结合税收优惠) | 解释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金属矿 | 包括铁矿、金矿等 |
其他非金属矿 | 包括煤层(成)气、井矿盐、湖盐、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等 |
海盐 | |
水 | 地表水、地下水(10省市试点) |
(二)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财税[2016]53号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2.定额税率:粘土、砂石+水资源。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或扣缴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具体规定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 |
正常销售 | 销售数量 |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 不计税 |
自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视同销售) | 自用数量 |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1)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不属于资源,不征资源税)
(2)代垫运费和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四、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免。(不包括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6.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7.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8.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9.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10.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1.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二)进出口政策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每一瞬间,都有一百万种可能。距离税务师考试还有两个月,机会近在眼前,考生们即便在之前的阶段没有好好备考,但只要从现在开始坚持住,也一定会有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