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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法一》高频考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鲁旺2018-10-11 09:57:00

税务师备考期间,考生要努力学习知识点。税法一科目是考试中最基础的一科,考生们只要扎实备考,着重夯实基础,相信拿下此科目并不难。只要考生有足够的恒心和毅力,就能成功。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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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主体

权利

义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没有命中注定的结局,只有不够努力的过程。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要抓住最后复习时间,全力冲刺。更多相关知识点尽在东奥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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