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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税收法律关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08-28 14: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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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税收法律关系

【重要考点详解】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1.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

3.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征税主体

国家,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税务管理、税收征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税务机关职责——共9项:宣传政策、纳税咨询、保密、回避等(注意多选题)

纳税主体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纳税人权利——共14项: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

纳税人义务——共10项: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等(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要点

内容

1.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出现应税行为)

2.变更原因—5条(注意多选题)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消灭原因—5条(考过多选题)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备考2019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不做行动的矮子和言语的巨人,空口白话对税务师的备考没有益处,踏踏实实学习才是备考税务师的有效途径。

注:以上内容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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