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_2020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上一节我们学习了税务师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的知识点,大家都学会了吗?本节我们来接着学习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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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存款利息。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上就是本节关于税务师考试中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知识点的学习,大家都掌握了吗?
(注:以上内容选自东宇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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