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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_2020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袁佳文2020-03-16 11:14:38

机遇总是有的,如果把握不住,不要怨天忧人,只是因为自己不够优秀。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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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自行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二级市场,征税。

2.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3.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结合税收优惠教材297-298页)

具体情形

征税

不征税或免税

1.出售

(1)出售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国家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

2.继承、赠与

不征税情形之外的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不征

(2)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征

(3)公益性赠与,不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产权发生转移

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

4.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不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核实免征

【链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提示1】以下涉及的房地产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简称。

具体情形

征税

不征税或免税

7.以房地产投资入股

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限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8.整体改制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限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9.企业合并

原企业投资主体不存续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限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0.企业分立

与原企业投资主体不相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

(限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提示2】代建房;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税。

相关阅读:提前准备!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汇总

生活从来不会刻意亏欠谁,它给了你一块阴影,必会在不远的地方撒下阳光。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东宇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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