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述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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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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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概述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 | 1.征税主体是国家 2.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非财产权利) 3.征税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4.税收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法 | 1.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3.狭义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
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认可)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法律) |
二、税法原则(4基本+6适用)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小燕提示】法公信实 |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一)税法基本原则(4个)
税法基本原则 | 含义 | 要点 |
税收法律主义 |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 |
税收公平主义 |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 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
实质课税原则 |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
(二)税法适用原则(6个)
税法适用原则 | 含义 | 解释 |
1.法律优位原则 | 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 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 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效力等级限制)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 全国、地方 |
时间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 |
对人的效力 |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
(重点)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修订等)【最常见】 3.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
失效 |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
溯及力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有利溯及;从轻原则 |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 | 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 |
权威性 |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
针对性 |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种类 | 解释主体 | 效力及特点 |
立法解释 | 三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 |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
司法解释 | 两高+两高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 1.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 2.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行政解释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 含义 |
字面解释 |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方法) |
限制解释 |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如:个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扩充解释 |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
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区别 | 联系 | |
税法与宪法 |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 税法依据宪法制定 |
税法与民法 |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平等主体财产和人身关系 税法: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国家单方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诉讼,民事责任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或民事诉讼,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原则,不适用于税收争议。但涉及税务行政赔偿可适用调解 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调整手段较单一 | 税法借用民法概念、规则、原则 1.概念 自然人法人、不可抗力 2.规则 民事责任≈纳税责任 3.原则 诚实信用≈合作信赖 |
税法与行政法 |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 2.税法与社会生产全过程密切相连,深度广度超过一般行政法 3.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转移 |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解决争议一般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 |
税法与经济法 |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经济管理关系 税法: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 2.法律性质不同 经济法:基本为授权性法规 税法:义务性法规 3.解决争议程序不同 经济法: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税法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税法运行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
税法与刑法 | 1.调整对象不同 刑法:定义犯罪+惩罚 税法:调整税收权利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 刑法:禁止性法规 税法:义务性法规 3.法律责任不同 刑法:自由刑+财产刑 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 | 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逃避缴纳税款罪”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可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解释和执行上主要依据刑法 3.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4.都具有强制性 5.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
税法与国际法 | - | 1.税收协定、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法有涉外内容 3.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税法和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
不断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让自己有懈怠的时候。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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