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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0-12-24 09:22:29

给自己的人生设立一个目标,给自己未来一个明确的希望,给自己的生活一个方向灯。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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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概述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

1.征税主体是国家

2.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非财产权利)

3.征税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4.税收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

1.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3.狭义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认可)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法律)

二、税法原则(4基本+6适用)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小燕提示】法公信实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4个)

税法基本原则

含义

要点

税收法律主义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实质课税原则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适用原则(6个)

税法适用原则

含义

解释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效力等级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地方

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重点)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修订等)【最常见】

3.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有利溯及;从轻原则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

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

权威性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针对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种类

解释主体

效力及特点

立法解释

三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2.可作为判案依据
3.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两高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1.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

2.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含义

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方法)

限制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如:个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扩充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区别

联系

税法与宪法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税法依据宪法制定

税法与民法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平等主体财产和人身关系

税法: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国家单方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诉讼,民事责任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或民事诉讼,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原则,不适用于税收争议。但涉及税务行政赔偿可适用调解

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调整手段较单一

税法借用民法概念、规则、原则

1.概念

自然人法人、不可抗力

2.规则

民事责任≈纳税责任

3.原则

诚实信用≈合作信赖

税法与行政法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

2.税法与社会生产全过程密切相连,深度广度超过一般行政法

3.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转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解决争议一般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

税法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经济管理关系

税法: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

2.法律性质不同

经济法:基本为授权性法规

税法:义务性法规

3.解决争议程序不同

经济法: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税法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税法运行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税法与刑法

1.调整对象不同

刑法:定义犯罪+惩罚

税法:调整税收权利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

刑法:禁止性法规

税法:义务性法规

3.法律责任不同

刑法:自由刑+财产刑

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

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逃避缴纳税款罪”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可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解释和执行上主要依据刑法

3.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4.都具有强制性

5.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税法与国际法

-

1.税收协定、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法有涉外内容

3.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税法和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不断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让自己有懈怠的时候。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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