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2)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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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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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2)
征税范围(2)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二、境内销售的界定
(一)境内销售货物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小燕总结】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上述情形属于完全境外,不交增值税。
3.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2020年新增)
三、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提示】委托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
【总结】
视同销售行为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委托方 |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受托方 | 销售代销货物 | 1.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2.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提示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人”“投分送”属于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用于“投分送”视同销售,但用于“集人”不视同销售。
【提示2】视同销售和抵扣进项问题
用途 | 自产及委托加工 | 外购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 不视同销售,不抵进项 |
投资、分红、赠送 |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
【提示3】将自产货物用于办公或经营使用,不是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双公例外”原则。
【提示2】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般要视同销售。
【提示3】单位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属非经营活动,无须计税。
【提示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2020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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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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