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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3)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1-06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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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3)

征税范围(3)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行为

具体情况

税务处理

混合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计税

(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

兼营

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各业务不同时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特例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具有拍卖条件的),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预付卡业务的征税规定

单用途预付卡

发卡企业按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预付卡

发卡机构(支付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1)售卡方(预收款):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收佣金):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销售方(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结算):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情形)

【提示】“1号分店”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涉及有资质的支付机构、持卡(购卡、充值)人、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1)支付机构:

①(预收款)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收佣金)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特约商户:

①(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结算)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提示】上述计算纳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新增)

只要持之以恒,知识丰富了,终能发现其奥秘。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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