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税项目、特定免税项目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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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税项目、特定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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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法定免税项目、特定免税项目
法定免税项目、特定免税项目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2020年调整)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
(1)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①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②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解释】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特定免税项目
(一)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
【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7.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单独核算;进项税按比例分摊。
8.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也免)。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5.婚姻介绍服务。
6.殡葬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1小燕口诀】残托医学馆
12.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2020年新增)
15.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三)销售无形资产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
(四)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时间 | 不动产所在地 | 住宅类型 | 政策规定 |
<2年 | 不区分 | 不区分 | 不含税售价×5%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不含税差价×5%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其他城市 | 不区分 |
5.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1】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2】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2020年新增)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五)金融服务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含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020年新增)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新增)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进口货物(2020年新增)
1.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不要总是瞻前顾后,想做的事,就大胆地做。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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