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1)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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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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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1)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1)
第六节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乳、酒、油)
【解释】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仍按现行规定抵扣。
政策背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两个核心:
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按税率扣税——扣除率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调整新增)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税收政策。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记忆提示】优点先生(邮电现生)。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产性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0%的税收政策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举例】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 | 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 |
(4)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计算。
纳税人(除生活性服务业外)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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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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