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2)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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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2)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2)
第六节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调整新增)
2.生产性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0%的税收政策
(5)其他规定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分摊抵扣):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②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现指2021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税收政策
(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三)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提示】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学习这条路上,有人激动,有人沮丧,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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