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1)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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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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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1)
征收管理、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1)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注意】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二)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报告,并报税。未报告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报税;未报税的,回机构所在地补税。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一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预备知识
1.适用主体: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解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提示】本条不适用于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不动产来源——取得
(1)自建;
(2)非自建: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
3.税款征收环节分为预缴(征)和申报两个环节。
4.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5.全额和差额(不含税价)。
全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差额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6.房地产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划分时点为2016.4.30。
7.要注意区分税率(9%)、征收率(5%)、预征率(5%)的不同表述。
8.预征税款的计算。
特殊公式:预征税款=含税计税销售额/(1+5%)×5%
【提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不管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价税分离,不使用税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性质 | 办法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与预缴相同(不需缴纳税款) |
一般计税 | 增值税=出售全价÷(1+9%)×9%-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
销售自建的不动产(自建) | 简易计税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与预缴相同 |
一般计税 | 增值税=出售全价÷(1+9%)×9%-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提示】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预征率为5%,价税分离时也用5%,而不是9%。(特殊)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不动产取得时间 | 计税方法 |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税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不区分 | 简易 | ①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与预缴相同 |
②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与预缴相同 |
【提示】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时间 | 不动产所在地 | 住宅类型 | 政策规定 |
<2年 | 不区分 | 不区分 | 不含税售价×5%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不含税差价×5%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其他城市 | 不区分 |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契税缴纳时间 | 税额计算 |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
【提示】在确定不动产计税金额时发票优先: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
(四)扣减税款的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发票的开具
1.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计税方法 |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 | 申报(机构所在地) | ||
全额/差额 | 预征率 | 全额/差额 | 税率/征收率 | |
一般计税方法 | 转非自建差额,转自建全额 | 5% | 全额 | 9%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与预缴相同 | 5% | |
【提示】销售不动产,无论不动产是自建或非自建,预缴增值税时均用5%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
①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不需预缴,直接申报;
②个人转让住房:特殊(2年)。
生命中,最值得珍惜的是最普通的柴米油盐,芝麻小事。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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