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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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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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基本联次 | 持有方及作用 |
发票联 | 购买方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购买方抵税凭证 |
记账联 | 销售方记账凭证 |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 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 |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均为单联,可冠名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效力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六联式发票 |
二、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示】自2020年2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提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货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提示】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成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提示】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6.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钠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0.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数据等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虚开、私印、购买、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不改正的。
1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提示】如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1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提示】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发票类型 | 备注栏要求(《涉税服务实务》第5章已述) |
1.提供建筑劳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2.销售不动产 | 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3.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 |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4.货物运输服务 | 发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 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6.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 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回顾】
税目 | 差额计税 | 发票开具要求(第6节销项税额中已述) |
金融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生活服务 | 旅游服务差额征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教育辅助服务差额征税 |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物业管理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 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 |
劳务派遣、安全保护差额纳税 |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经纪代理服务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签证代理服务 |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1.代开发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发票种类
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有关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二)其他开具规定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收购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3.稀土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提示1】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提示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4.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规定(第3节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中已述)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
(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四)对认定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五)对存在涉税风险和新办登记纳税人的规定
1.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谁都不能阻止你成为优秀的人。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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