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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1)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2-01 10:07:20

什么都能够抛去,唯有信仰不能抛去;什么都能够理解,唯独屈辱不能理解。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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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1)

消费税计税依据(1)

第四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注意】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经批准、有票据、全上缴)

(二)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是否一致

收取时

逾期时

收取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一致

白酒、其他酒

×

×

一致

啤酒、黄酒、

成品油

×

×

×

不一致

(黄啤油从量计征消费税)

【注意1】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但是它影响啤酒适用税率的判断。

【注意2】消费税从量计征时,无论包装物逾期与否,均不计征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什么都能够丢,但不能丢脸;什么都能够再来,唯独性命不能再来。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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