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1)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什么都能够抛去,唯有信仰不能抛去;什么都能够理解,唯独屈辱不能理解。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内容导航】
消费税计税依据(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1)
消费税计税依据(1)
第四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注意】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经批准、有票据、全上缴)
(二)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是否一致 | ||
收取时 | 逾期时 | 收取时 | 逾期时 | ||
一般货物 | × | √ | × | √ | 一致 |
白酒、其他酒 | √ | × | √ | × | 一致 |
啤酒、黄酒、 成品油 | × | √ | × | × | 不一致 (黄啤油从量计征消费税) |
【注意1】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但是它影响啤酒适用税率的判断。
【注意2】消费税从量计征时,无论包装物逾期与否,均不计征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什么都能够丢,但不能丢脸;什么都能够再来,唯独性命不能再来。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