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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2)、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2-02 09:22:20

成功是一颗硕果,你无法四季品尝;生命是一种过程,你不能让其停步。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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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2)、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2)、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计税依据(2)、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计税依据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计税销售额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孰高)

【提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或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机关

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部分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情形

核定问题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A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B70%(含70%)以上的(A≥70%B)

暂不核定

A<70%B

在B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实际销售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申报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

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防止税款流失)

(四)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注意】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

(五)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计税(黄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计税规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其他方面是指:(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对内)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对外)

【提示1】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2020年新增)

【提示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行为

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

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如办公大楼)

×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平均价)

(最高价)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加权平均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同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同消费税组价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财富是一种寄存,你不能将其带走;荣誉是一道亮光,你无法将其留住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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