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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的特殊规定、出口税收政策及申报与纳税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2-04 09:25:55

完成伟大事业的人,起初并不伟大,不断改善,意志坚定迅速而有潜质的领悟者。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一》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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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的特殊规定、出口税收政策及申报与纳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征税的特殊规定、出口税收政策及申报与纳税

征税的特殊规定、出口税收政策及申报与纳税

第十节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提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情形

计税依据

销售金银首饰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类似委托加工)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无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成本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为6%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纳税人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收范围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

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税率

11%加0.005元/支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

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概念界定

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及税率

零售环节,10%

加征消费税计算

1.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0%)

四、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了解)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提示】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油品的消费税审核退税工作由进口地海关负责;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国产油品的消费税审核退税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五、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1.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应税消费品的视同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一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

基本政策

适用范围

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

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免税

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提示1】消费税的退税问题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退税计算: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比例税率+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二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或无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三、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移送使用环节。

人生没有永恒,仅有闪光的人生才算是生命的永恒。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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