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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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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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特点 |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
二、城建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二)征税范围 | 市区、县城、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税”的其他地区 【提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
(三)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7%、5%、1%三档。
1.一般规定
纳税人所在地区 | 税率 |
市区 | 7% |
县城、镇 | 5% |
不在市区、县城、镇 | 1% |
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 | 1% |
中国铁路总公司 | 5% |
2.特殊规定
(1)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外其他镇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
(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税务局缴纳。
(4)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
(四)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特殊规定
经税务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 应纳入城建税计征范围(免抵要交) |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 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减免税规定(2020年部分调整新增)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 | 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
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 |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免城建税 |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
2019.1.1-2021.12.3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 | 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9.1.1-2021.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20.1.1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赠送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城建税 |
(七)征收管理——同“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概念: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缴费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范围及计费依据: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四、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五、计算: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六、减免规定——同城建税
第三节 烟叶税
概述 |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收购金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体现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 |
纳税人 | 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无个人) 单位,指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
征税对象 | 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 |
税率 | 比例税率,20% |
计税依据 |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20% |
纳税地点 |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义务时间 |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
申报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
【注意】烟叶税(烟叶属于农产品)与其他税种:
购买烟叶: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应纳烟叶税)×扣除率
提供烟叶委托加工烟丝,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材料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应纳烟叶税)×(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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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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