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2)、关税减免、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_2021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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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2)、关税减免、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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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八章 关税
【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2)、关税减免、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完税价格(2)、关税减免、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运保费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4项,多选):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规定
对于个人进境物品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来确定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
要点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 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 【总结】单次和年度限制均不超的免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折征收;超单次交易限值但不超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全额征收进口税;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全额照章缴纳进口税 |
交易规则 |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
第五节 关税减免
基本知识:
(1)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2)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3)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减征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为基准。
一、法定减免税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2.下列进出口货物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上述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3.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送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还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主要包括:
1.科技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含最新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4.重大技术装备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式 | 公式 |
从价税 |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从量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
复合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滑准税 |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
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申报时间 |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 |
纳税期限 |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二、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
形式 | 具体规定 |
关税滞纳金 |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
保全措施 | 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强制措施 |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
三、关税退还
1.申请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提示】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多征税款退还
发现主体 | 具体规定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 | 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提示】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情形 | 概念 | 期限 |
补征 |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
追征 |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可以自应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提示】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漏征税款的,3年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
人生没有真正的完美,仅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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