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_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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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提示】一般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 |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金银铂钻) |
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 镀金、包金首饰 |
不征收消费税 | 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
【提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5%。
金银铂钻——零售环节5%。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10%。
(四)计税依据
情形 | 计税依据 |
销售金银首饰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类似委托加工)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 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无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提示】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利润率”为6% |
(五)申报与缴纳
【提示】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情形 | 纳税环节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地点 |
一般零售 | 销售时 | 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 纳税人核算地 |
视同销售(福利捐赠等) | 移送时 | 为移送的当天 | |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 受托方交货时 | 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 |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 | 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 | —— | |
出口金银首饰 | 不退消费税 |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