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_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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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要素
纳税人 |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管理 | 报关时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黄啤油) |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白卷) | 应纳税额=从价税+从量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总结】消费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 | 从价定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委托加工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进口 | 从价定率 |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提示1】自产自用、进口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相同。
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针对加工费缴纳增值税,针对应税产品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2】注意复合计征:先算从量税,再算组价。
【提示3】非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进口:不除(1-比例税率)即可。
【特殊】进口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掌握)
卷烟 | 生产(进口)环节 |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
甲类卷烟(调拨价每条价格≥70元) | 56% | 0.003元/支 |
乙类卷烟(调拨价每条价格<70元) | 36% |
进口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三步法
第一步:用36%计算第一次组价 |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比例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 |
消费税定额税(即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 ||
消费税比例税率固定为36% | ||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 | 第一次组价≥70元 | 适用比例税率为56% |
第一次组价<70元 | 适用比例税率为36% | |
第三步:重新计算 | 按第二步确定的税率重新计算组价并计算应纳税额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三)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四)税收优惠政策(和关税基本一致)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9种货物等
9种货物 | 税收政策 |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提示】除上述9种情形外,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注:以上内容选自小燕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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