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正文

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1-10-18 16:12:04

税务师考试时间已然不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的速记考点,不能错过!同时小编也要提醒各位考生不要忘记准考证打印哦!更多知识点请参考2021税务师《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建议收藏>>>

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十项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特殊时期和特殊对象有特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考题练习

【单选题】下列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及特殊销售行为的是(  )。(2016年)

A.单位以自建的房产抵偿建筑材料款

B.单位无偿为关联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C.单位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建筑服务

D.单位无偿向其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答案】C

【解析】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选项C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