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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法定征收率3%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提示1】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提示2】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提示3】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预缴的应税项目,分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享受免征和暂停预缴、减按1%征收率征收和减按1%预征率预征等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示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提示5】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特殊征收率5% |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与“房地”相关 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④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⑦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⑩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⑪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2)其他相关 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③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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