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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1-10-28 17:41:52

税务师考试即将开始,从现在开始各位考生就要为税务师考试必备物品做准备了,但也不要忘记知识点的学习哦!下文是税法一第五章速记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还有更多知识点请参考2021税务师《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建议收藏>>>

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具体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本部分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暂)不征、(暂)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2)房地产赠与(有直接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公益性等范围限制)(无收入)(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6)房地产评估增值(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

(5)个人销售住房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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