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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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改制重组 | 说明 | 例外 |
企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 |
企业分立,且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 |
重组投资 |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
【提示】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视取得方式的不同,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扣除规则也有差异。
原取得方式 | 扣除金额 |
出让或转让 | 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 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
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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