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正文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抢跑: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2-02-11 15:33:33

2022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各位考生有没有跟上小编的预习进度呢?距离报名开始越来越近,请各位考生们制定好备考计划。以下为税务师预习知识点内容,快来看看吧!

推荐阅读: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汇总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抢跑: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内容导航】

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释】从主业交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二)兼营行为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和税务处理的规定

行为

区别

税务处理

混合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各项目间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征收增值税

兼营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各项目间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征收率);否则从高征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