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抢跑:特定免税项目
2022年税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开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法一科目第二章节的内容。第二章节是税法一科目的重点章节,请各位考生们认真学习,相信在考场上一定会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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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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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特定免税项目
特定免税项目
(一)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1】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注意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9%,即9%为常规税率,免税为优惠政策。
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2021年新增)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1】上述产品中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注意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2021年新增)
7.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8.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19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基本民生类: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规定的服务,免征增值税。(2021年调整)
照顾类: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教科文类:
1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②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解释】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类: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1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9.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三)销售无形资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①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注意】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2021年新增)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三看原则:一看购买时间,二看购买地区,三看购买类型)
个人销售住房 | 购买不足2年 |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 |
其他地区 | 北上广深 | ||
普通住房 | 全额征收 5% | 免征 | 免征 |
非普通住房 | (卖出价-买入价)/1.05×5% |
(五)金融服务(6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前的保费收入)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解释】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持有者 |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 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 | 暂免 | 不交 |
单位 |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免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暂免 |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3年内暂免 |
【解释】CDR:ChineseDepository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六)进口货物
1.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记忆提示】售方为“国”(京)字号公司,购方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5.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海南离岛免税(2021年新增)
背景 |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 与目前香港、澳门基本相似,海南有望成为中国对标香港的又一大自由贸易港 |
概念 | 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免税税种 |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免税购物额度 | 每年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
具体政策 | 1.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3.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4.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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