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抢跑:临时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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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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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依据
临时减免税项目
(一)孵化服务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二)经营公租房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文化企业(5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新增)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个条件,2021年版本教材P97)
(五)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解释】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六)抗病毒药品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21年新增)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1.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2021年新增)
2.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盯利率)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免征额,盯利息)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21年新增)
4.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新增)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新增)
(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货物期货交割
1.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十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1.自2017年7月12日起,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17〕60号)(2021年新增)
(1)对北京冬奥组委税收优惠政策
①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发行纪念邮票收入、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②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一般贸易进口建设体育场馆所需设备和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从国外邮寄进口合理数量范围内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冬奥会有关的文件、书籍等、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规划设计方案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税收优惠政策
①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③由北京冬残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税收政策(2021年新增)
①企业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③对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④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政策
(1)自2019年11月11日起,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宣传)
(2)自2019年11月11日起,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际供应)
(3)自2019年11月11日起,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销售)
(4)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凭发票及北京冬奥组委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具体退税流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采购)
(5)自2019年11月11日起,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②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③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受赠机构名单由北京冬奥组委负责确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6)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人员)
(十四)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2021年新增)
1.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收入、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五)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2021年新增)
政策同上述第(十四)项的1和2。
(十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实施下列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3.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政策如下:(2021年调整)
地区 | 时间 | 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开票 |
湖北省 | 2020.3.1-2021.3.31 | 免征 | 暂停预缴 | 按适用征收率开票 |
2021.4.1-2021.12.31 | 减按1%征收率征收 | 减按1%预征率预缴 | ||
其他 | 2020.3.1-2021.12.31 |
【注意】减按1%征收增值税时,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十七)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5%)×0.5%
(十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新增)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南沙自贸片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是粤港深度合作示范区。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