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申报纳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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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申报纳税程序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洛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1)扣除法:一般情况下,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即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减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评估法: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如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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