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减免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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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是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四)因残缺、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直接用于);
(二)残疾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特定残疾人专用品);
(三)慈善捐赠物资;
(四)重大技术装备;
(五)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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