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管理要求有哪些
精选回答
关税的征收管理要求有:
一、关税的申报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纳税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纳税人向货物出境地海关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关税滞纳金、保全和强制措施
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x滞纳金征收比率x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强制措施。如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四、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五、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2.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关税纳税争议
1.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
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和期限: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应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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