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及其纳税要求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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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及其纳税要求: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各项目间有从属关系。按“经营主业”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强调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各项目间无从属关系。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征收率);否则从高征税。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二)兼营行为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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