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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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方式 | 应纳税额 | 适用范围 |
从价定率 | =当期销售额×比例税率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从量定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复合计税 | =当期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白酒、卷烟 |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 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和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及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
一般押金 的规定 |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并入销售额 | ①单独记账核算的 ②时间: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 |
并入销售额 | 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合同约定实际逾期or一年以上 ②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 ③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
特例 |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
啤酒、黄酒、成品油 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
3.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1.适用范围:卷烟和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从价定率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五、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2年《税法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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