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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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即以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一物一税,税不重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2年《税法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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