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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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 , 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认计税依据;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6%)]÷(1-5%)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征税范围: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2年《税法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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