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关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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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 关税
【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
1.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退税: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3.关税补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4.关税追征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2年《税法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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