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哪些类型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cyw 2023-03-29 10:01:42

精选回答

东奥税务师

2023-09-29 00:23:14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哪些类型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8.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三)兼营行为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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