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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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1.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业务和传统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纳税人情形 | 扣缴义务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有规定除外) |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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