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减免退税项目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法定的免税项目 | 特定减免税项目 |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 | 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 学习靠积累,记忆靠理解,经验靠反思,熟练靠练习。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考试基础知识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推荐:▏税法一高频考点汇总 ▏2023年图书 ▏2023年好课 ▏
【内容导航】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临时减免退税项目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
(一)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二)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文化企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六)抗病毒药品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91号)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盯利率)。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免征额,盯利息)。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十二)处置抵债不动产(2023年新增)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十三)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四)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5%)×0.5%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再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23年新增)
(4)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2023年新增)
(十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七)进口种子种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九)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1.对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二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在2022年继续延缓。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3.自2022年9月1日起,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2023年新增)
4.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十二)图书批发、零售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